论政府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边界
【出 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CSSCI
2012年第41卷第1期 23-27页,共5页
【作 者】:
刘飞跃
;
肖水源
;
曾望军
【摘 要】
政府的本质属性和精神卫生服务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应承担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责任。然而,因我国政府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边界不明,导致现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难以应对21世纪我国精神卫生问题面临的严峻挑战。依据市场体制发展规律和政府治理之道,转型期的我国政府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提高精神卫生的知晓率,健全精神卫生人权法规,制定精神卫生人才培养规划与政策,把精神卫生医治与康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地域、人口密度与发病率等的关系和现代组织设计理论重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与合理配置精神卫生资源等。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宗教社会的生活秩序及其道德生活的构建
下一篇:新医改背景下政府公共医疗服务义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