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统一证明标准论纲——兼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层次论者商榷
【出 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CSSCI
2011年第40卷第1期 42-46页,共6页
【作 者】:
张元鹏
【摘 要】
多数学者提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按照不同的诉讼阶段设立不同的证明标准,这种观点不妥。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确是按照不同的诉讼阶段设立不同的证明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也要跟在他国身后亦步亦趋。就现阶段而言,中国有自己特殊的刑事诉讼构造和司法生态环境,认识论不能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层次论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并且不同办案主体深受探究案件事实的能力、程序分流机制设置、侦办案件的压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应坚持不同诉讼阶段统一的证明标准,这更利于防止错误追诉、防止错判、防止更大量的案件进入审判从而带来的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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